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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委组织部] 时间:[ 2009-09-16 16:08 ] 作者:[办公室] 浏览:

 

中共建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建阳市委组织部
建阳市人事局              中共建阳市委编办      文  件
建阳市监察局              建阳市财政局

 

潭委组综〔2009〕32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机关单位:
    现将中共南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南平市委组织部、南平市人事局、中共南平市委编办、南平市监察局、南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委组综〔2009〕3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近些年来,南平市委高度重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先后下发了南委组综[2005]45号、南委组综[2006]7号文件对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市也先后下发了潭委组综(2005)39号、潭委组综(2007)综字26号工作文件贯彻落实,取得较好成效。这次南委组综〔2009〕30号文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通知精神,专题部署该项工作。
    二、严格要求,提高质量。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单位要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实事求是清查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以这次南平市文件规定的类型为准)。对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除已经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正式审批或报备手续的人员外),由所在单位下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岗通知单》,通知应返岗人员在规定的15日内返回工作岗位。对返回工作岗位的人员,各单位要依规处理,并做好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工作。对逾期未归者,严格按文件要求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人员在岗情况的清查和处理。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单位离岗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一经发现离岗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该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指标降低一个比例档次,纪检(监察)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请各单位将《建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登记表》于2009年9月24日(星期四)之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科级干部、市直党群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科级以下干部的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市直政府机关科级以下干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或职工、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或职工的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为抓好专项工作,我市公布举报和联系电话:5822306(组织部干部监督室)、5823509(人事局办公室),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工作进行监督。

附:建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登记表(点击下载)

 

                                           中共建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建阳市委组织部
                                            建阳市人事局             中共建阳市委编办
                                             建阳市监察局             建阳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干部人事 管理工作 转发 通知
抄送:市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常委、
副市长、调研员
中共建阳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年9月15日印发
 

中共南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南平市委组织部
南平市人事局              中共南平市委编办       文 件
南平市监察局              南平市财政局

 

南委组综〔2009〕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组织部、编办,政府人事局、监察局、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2005年以来,我市在实施《公务员法》及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认真执行相关法规和干部人事政策。市委组织部、编办和市人事局、财政局等四个部门根据市领导要求,先后下发了南委组综〔2005〕45号、南委组综〔2006〕7号文件,就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要求,采取了包括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在内的各项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近期发现部分单位仍然存在着执行不严、打政策“擦边球”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巩固清理整顿成果,有效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对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清查
    除下派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流通助理、村支书、专职科技特派员及经市委组织部批准选调的市重点项目助理外,其他所有在编不在岗人员均纳入本次清查范围。清查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将自查结果填入《南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汇总表》。市直科级及以下单位的自查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二、严格控制停薪留职范围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停薪留职、留薪留职和在企事业兼职。
    (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人员不再办理停薪留职。原已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单位上班。对于个别在经济建设主战场创办实体,短期内无法返回,经主管单位审核情况属实的,报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停薪留职期限,但应尽快与企业脱钩回单位上班或辞职。
    (三)财政拨补、经费自给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因经营困难,工资无法按期兑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同级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批后,允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停薪留职的审批程序按南委组综〔2005〕45号文件规定办理。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医保、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三、从严对到企业挂职人员的管理
    凡选派到企业挂职的,均应报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审核,并报南平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方可批准。原己由所在县(市、区)批准的均应重新按规定报批。各县(市、区)委组织人事部门和选派单位要加强对挂职人员的跟踪管理。
    经批准到企业挂职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得受聘于其他公司,不得领取企业报酬。
    四、严格对借用人员的管理
    要严格控制人员借用,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借用的,凭商借函按南委组综〔2005〕4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届时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五、严格执行退休审批制度
    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及免职手续。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原则上不再留用。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延聘的,应事先报经人事部门批准。
    要严格把握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批条件,除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六、从严控制临时用工
    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临时用工要本着从紧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对于单位人手紧张或岗位特殊确需招聘临时用工的,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南人综〔2005〕54号)的有关规定,落实计划申报审批制度。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一)财政核拨单位原批准停薪留职人员,期满后已恢复工资津贴补贴或福利但仍未回单位上班,以及单位擅自批准停薪留职的,应在本文下发后一个月内返回,逾期未归的责令其调离原单位或辞职,否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辞退手续。逾期未归或擅自批准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福利(无论是纳入单位办公经费还是已发放给当事人的)以及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属财政支付部分,由主管单位负责追回上缴国库。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的,编制部门可以核减该单位编制。
    (二)财政拨补、经费自给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满后单位擅自延长停薪留职期限或擅自批准停薪留职的,应在本文下发后一个月内返回或补办报批手续,逾期未归的责令其调离或辞职,否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的,编制部门可以核减该单位编制。
    (三)此前个别县(市、区)、市属单位自行选派到企业挂职的,应在本文下发后一个月内返回原单位上班或按本文第三条规定补办报批手续,逾期未归的责令其调离或辞职,否则按辞退处理。辞退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到企业挂职、兼职人员如领取企业报酬的,在本文下发后一个月内能如数上交国库的,不予追究责任;隐瞒不报经查实后,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追回在企业领取的报酬。
    经批准到企业挂职人员不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得受聘于其他公司,不得领取企业报酬。违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挂职,责令回原单位上班,其从事个体经营的收入及在企业领取的报酬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连续超过十五天者,及其他按规定应予辞退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辞退手续,并报市委组织部、编办、市人事局备案。
    八、工作职责
    上述工作由组织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相关单位抓好工作的落实;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人员在岗情况的清查和处理、并将清查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备案;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组成若干调查组对违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各司其责;纪检(监察)部门对在清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违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
    各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的自查自纠工作在本文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在此基础上,检查组将到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对问题较多、性质严重的单位要进行整顿。此项工作年底前结束,之后进入常态化管理。
    本文由南平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南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南平市委组织部
                                              南平市人事局            中共南平市委编办
                                             南平市监察局             南平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干部人事 管理工作 通知
抄送:市政府龚市长、市委周副书记、市政府张副市长,
各县(市、区)委、政府。
中共南平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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