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2009]214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号)精神,为庆祝建国60周年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迎国庆就业援助进家入户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迎国庆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09年9月中下旬。
二、活动主题
送岗位,促就业,共建和谐。
三、活动对象
本次活动对象是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重点是“双困”毕业生。
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153号)文件规定,“双困”毕业生指来自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由于生理缺陷、专业长线、职业能力不足等客观原因,毕业当年9月1日后尚未就业,城镇生源在生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农村生源在生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求职登记的毕业生群体。
四、活动内容
(一)依托各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工作,建立“双困”毕业生台帐。
(二)开展岗位信息征集和就业推荐,确保为每位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至少推荐1个岗位,人均推荐岗位数不少于2个。
(三)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结合正在组织实施的“三年三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重点和优先安排“双困”毕业生参加见习。同时,做好就见习生活补贴发放和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统一办理工作。
(四)做好《福建省“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证》统一制作发放工作(具体发放工作另行通知),兑现《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153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优先安排“双困”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优先安排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在参加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等。
(五)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对于登记求职的“双困”毕业生,由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一次性发放求职补助300元/人。活动结束后填报《迎国庆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双困”毕业生求职补助汇总表》(附件一)。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将对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予以一定的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专项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在保稳定、保就业方面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调动各方面力量,集中时间搞好本次活动。
(二)把握重点,务求实效。要切实做好岗位信息征集和就业推荐工作,特别要做好本辖区“双困”毕业生的援助工作,对“双困”毕业生进行摸底和登记造册,积极开展咨询指导、就业推荐、求职补助发放等活动,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人事部门要尽快制定活动方案和具体措施,各人才服务机构要立即行动起来,重点做好岗位信息征集工作,积极开展就业推荐,让登记求职的待就业毕业生特别是“双困”毕业生在活动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重点宣传就业政策和本次援助活动的具体措施,营造社会关心毕业生就业工作,互帮互助、共度难关的良好氛围。
请各设区市于10月13日前将辖区内本次活动的具体情况,以及《迎国庆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双困”毕业生求职补助汇总表》(附件一)和《迎国庆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专项活动统计表》(见附件二)汇总报我局(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
联系人:杨琳、范德昌
联系电话:0591-87546900(传真)、87674626
电子邮箱:fjsbys@163.com
附件:1、迎国庆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双困”毕业生求职补助汇总表
2、迎国庆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专项活动统计表
福 建 省 公 务 员 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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